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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制度

2010年12月22日 09:33:11 来源:鞍山市台安桓洞中学 访问量:621

  发展党员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积极而又慎重地做好这项工作、壮大党员队伍,是保持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手段和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要注重在教学、管理、服务等第一线的教职工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
  第二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落实发展党员公示制、审查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质量。既要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突击发展,又要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支部要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加强党员发展工作的计划性。建立健全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使发展党员工作始终体现时代要求。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请入党
  第四条 凡符合《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同志,必须由本人自愿向学校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 党支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支部书记应在一周内与本人谈话,给予鼓励并指出努力方向。因学习和工作变动在原单位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须重新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但申请时间可从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之日起算。
  第二节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六条 通过对申请人一定时间(一般一个月以上)的帮助教育,对入党要求迫切,动机端正,信念坚定,工作积极认真、学习努力刻苦,各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同志,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报镇党委审批,镇党委批准后应统一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领取《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也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进行。每次都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和个人实际表现,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进行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有增有减。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向全体师生公示,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进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主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其中书面形式每季度不少于1次。入党积极分子经支部大会讨论并推荐,参加上级党组织的集中培训培训。没有经过集中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八条 党支部要定期指派支部委员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组织考察。考察的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专业学习情况等。并将考察情况按《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的要求进行填写。一般为三次。考察的意见与培养联系人的培养考察意见一起,作为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作出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九条 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符合下列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一)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符合党员的条件,基本达到了党员的要求;
  (二)参加了党校学习并获结业证书;
  (三)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积极主动,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上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取得优异的成绩;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的,由学校党委审批确定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方式包括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材料、函调或外调;政审内容包括申请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和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的教育
  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学校党委要按照党员的标准,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并对其学习、工作、生活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四节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政审合格后,领取《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职责。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五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支部按照有关程序公示7天。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镇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镇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 镇党委应在半个月内及时审批预备党员,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党委在充分听取情况汇报的基础上,对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坚持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填入《入党申请书》。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党委应填写《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五节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 由镇党委下发通知到党支部并以喜报形式向党内外群众公布。党支部接到通知后,负责人要及时与新党员谈话,介绍支部情况,并将其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月起编入党小组参加有关活动,交纳党费。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校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所在的党支部及其入党介绍人,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过组织生活、交任务、压担子、上党课、集中培训等方式,继续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帮助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每半年写一份思想汇报。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半个月内,应主动向党支部提交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党支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支委会进行审查,然后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表决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按期转正上报学校党委审批前,须按章公示7天。
  第二十三条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支部统一以书面形式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镇党委应在半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算。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学校党支部要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登记表》(见附件),及时报校党委,以便统一管理。对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自我剖析、自传、思想汇报、函调材料、综合政审材料、考察、教育培训等材料,由学校党支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三章 工作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必须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学校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对于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党支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校党委决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章 有关材料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或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申请材料、培养考察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其转正手续由调入单位党组织办理。预备期已满调动工作的,由原单位党组织办理转正手续;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由原单位党组织负责向调往单位党组织说明理由及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没有原单位党组织说明意见的,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桓洞中学支部委员会        

 

编辑:张大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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